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九五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乙○○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
2、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不得省略記事欄)。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官羅永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美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