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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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聲字第七四二號
聲請人甲○○(即名君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名君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名君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公司已聲請宣告破產,但尚未接到破產裁定通知,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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