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崧豊 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美黛附表:
┌──┬─────────────────────────────┐│編號│應補正項目│├──┼─────────────────────────────┤│1│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2│聲請人現受有強制執行案件之相關證明文件。│├──┼─────────────────────────────┤│3│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8年4月迄今之各項收入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如有自108年4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亦應一併提出。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4│聲請人109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5│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8年│││4月起,並補登至最新)。│├──┼─────────────────────────────┤│6│聲請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08年4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7│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152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包含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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