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858號原告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宏隆 訴訟代理人 呂泰和 被告 魏玉宏
董倫芳
羅源忠 籍設基隆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00樓
莊金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定民國109年10月31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當日為例假日,爰變更宣判期日為109年10月30日下午4時宣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