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5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338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君杰書記官李承悌調解委員曾秀雄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調解委員曾秀雄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不含強制責任險),其給付方法為:於97年11月10日給付原告壹佰萬元,餘款壹佰萬元分10期給付,給付期間自97年12月10日起每月10日給付拾萬元,至98年9月10日給付完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於97年11月10日收到壹佰萬元及十張拾萬元本票後,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全助字第1349號扣押命令,嗣全部給付完畢後,原告應撤銷全部假扣押之執行。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李承悌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