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4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立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6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進立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秋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