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字第1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壢簡字第12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上銘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上銘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郭上銘犯罪時間更正為「民國
106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7年1月25日上午11時50分許查獲時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充: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聚眾賭博」,乃指招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共同賭博之意,且該參與賭博之不特定多數人,毋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為必要,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而主事者之目的既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次按,私人住家原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持續供作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已失純住宅之性質,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異,應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司法院(77)廳刑一字第
615號及(79)廳刑一字第309號函示研究意見參照〕。查被告係自106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7年1月25日上午11時50分許為警查獲止,以其住處供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揆諸上開說明,其住處顯已屬不特定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供不特定人賭博財物,並聚集眾人之錢財,以擲骰子之點數大小之偶然機率決定錢財之勝負,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基於賭博、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以營利之決意,於上開期間,利用承租房屋作為賭博場所,提供上開公眾得出入之處所充作不特定多數人聚賭之場所,足徵被告自始即基於反覆實施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單一決意,在緊密之時間及空間內反覆、持續從事同一犯罪行為,依社會通念,為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又被告係以一個賭博犯意決定達成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罪質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已敘明被告係與不特定賭客賭博,惟所犯法條欄竟漏未敘及被告併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雖有未洽,且此部分,又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論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上開犯行,雖有害於社會善良風俗,然對社會法益並未生重大危害,犯行尚屬輕微,復念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手段、方法、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被告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係被告之犯罪所得,亦據證人 黃宗渘 、 鄭仁坤 、 金榮麟 證述在卷,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物,為其餘賭客所有,業據該等賭客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自不得於本件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呂如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1│碗公1個│├───┼──────────────┤│2│骰子63顆│├───┼──────────────┤│3│監視器主機1台│├───┼──────────────┤│4│鏡頭2個│├───┼──────────────┤│5│新台幣(下同)2萬3千元│├───┼──────────────┤│6│被告所有之賭資8萬8千元│├───┼──────────────┤│7│ 葉文卿 所有之賭資12萬5千元│├───┼──────────────┤│8│鄭仁坤所有之賭資3萬8千元│├───┼──────────────┤│9│黃宗渘所有之賭資1萬4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