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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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原交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宏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被告羅宏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行,故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弘易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