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聲字第25號聲請人即被告 簡仁彬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9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簡仁彬已深刻認知錯誤並加以反省,絕不再犯,請求准予具保等語。
二、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等罪名,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裁定羈押。
三、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原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如能提出相當保證金,以確保其於後續審判及執行,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由本院裁定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及命限制住居等處分,經具保人於113年9月10日繳納保證金後,被告已予釋放等情,有本院刑事裁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從而,被告既已非在羈押中,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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