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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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柏堅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富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