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61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旭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鄭旭志已坦承犯行,知所錯誤,也配合警方調查,案情一切明朗,絕無串供及逃亡之虞,被告母親身體不好,且有兩名子女待照顧,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偵查中聲請羈押,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裁定自101年12月12日起羈押2月。茲查本案於102年2月7日,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並將卷宗、證物送交本院,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68號裁定准以新台幣1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有該案刑事報到單暨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查,故前開偵查中羈押裁定效力已終止,聲請人就偵查中之羈押裁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