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 張靜 被告 林良雄
王岳嶔楊金妹 林擇湖 林燈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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