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雅惠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李維倫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坤庭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七日給付。但若本裁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前(含六月)確定者,則延至同年八月起開始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陳雅惠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此有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101年3月15日債權人會議紀錄各一份在卷可參,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任職於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因預產期為101年4月22日,故自同年一月起,工作時段由原本之夜班調為日班,並預計於同年四月中旬起請產假約二個月,債務人日班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3,545元、產假期間收入約16,000元,債務人表示其於產假結束後,會立即爭取調回夜班工作等情。此有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之孕婦健康手冊影本及101年2月所得明細影本等在卷可參。觀諸卷附債務人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相關薪資明細,其100年度全年薪資(含本薪、工作加給、生活津貼、夜點費、加班夜點費、加班費及伙食津貼)合計約389,830元,該年度所領績效獎金及年終獎金合計約73,146元。債務人考量年終獎金及績效獎金收入並不確定,且其產後未必能達到之前收入水準,願以上開獎金之半數作為認定更生方案基礎,衡情堪認合理。是若以上開389,830元之薪資收入,加計獎金73,146元之半數,則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扣除約1,383元之個人勞健保及福利金後為34,151元【計算式:(00000012)+(73146212)-1383=34151】。
(三)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為25,300元。其中個人生活費用13,300元(含房租6,000元、水電瓦斯費用1,000元、交通費500元、手機通信費200元、餐費4,500元、電話費100元、日用品1,000元),長子 鄒佳任 (00年0月生)與次子 鄒佳翔 (00年0月生)之扶養費各4,500元。又債務人目前懷孕中,預產期為101年4月22日,故須加計該即將出生子女之扶養費3,000元。另債務人之長子及次子係債務人與前夫 鄒志強 所生,因前夫工作不穩定(鄒志強99年度全年所得2,400元、財產查無資料),債務人事實上須獨力負擔長子及次子之扶養費等情。此有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之戶籍謄本、相關費用收據、第三人鄒志強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憑。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依其工作背景,誠屬生活必要支出,並無過高情事。
(四)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約281,814元;債務人名下有2005年份台鈴普通重型機車一輛、三商人壽保險三筆。上開保單價值合計約8,924元。上開機車車齡已達七年,應已無多少殘值(依行政院所定機車之耐用年限為三年)。此有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機車行照影本、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附卷可參。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648,261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勉力工作並盡力節省開銷,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所欠6,502,121元債務(本金為3,259,942元),堪認其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原則上係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開始履行,惟考量本件債務人預產期為101年4月22日,產假期間收入僅約16,000元,須至同年八月方可正常領薪。為確保更生方案得以順利履行,故若本更生方案認可裁定於101年6月前(含6月)確定者,應許其順延至101年8月起開始清償。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3月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