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奕 立即 陳奕平 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仕翰謝天時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奕立即陳奕平(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卷附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3月15日陳報狀、本院於105年3月16日所公告之資產表、本院於104年11月20日召開之第1次債權人會議筆錄所示,債務人名下財產包含山葉牌排氣量82CC之機車乙台及三商美邦人壽之保單乙張,而上開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業經本院於105年4月29日裁定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之新台幣4,
500元於清算程序中按債權比例比分配予債權人後,即不處分開上財產並返還予債務人,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今債務人已將上開金額繳交入庫,並已依債權表所載債權比例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偉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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