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767號聲請人 張紅鐘 相對人 張范由妹 關係人 張添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張范由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張紅鐘(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范由妹之監護人。
指定張添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緣相對人前因患腦血管性失智症,雖經延醫治療但不見起色,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無法處理自身事務,現在欲為處理相對人在新竹縣新埔鎮土地補償所得等事宜,爰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亦為相對人之配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親屬系統表、同意書。
㈡兩造及關係人、相對人其餘子女之戶籍謄本。
㈢相對人之怡仁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㈣本院於鑑定醫師 李明儀 前訊問相對人之105年12月23日訊問
筆錄(相對人對本院叫喚點呼未予理會,似乎不能聽明本院之詢問,觀察相對人僅係靜靜坐在家中即鑑定處所太師椅上,對外觀看某一方向,外表上整齊乾淨,四肢尚健全,但有無自主行動能力不明,會不時用手摳自己嘴巴、吐口水)。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05年12月14日桃劉字第105741號函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㈥ 陳炯旭 診所106年1月9日旭字第0000000-0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酌認聲請人、關係人與相對人為母
子、配偶關係,誼屬至親,並為實際照顧相對人並負擔日常生活照料一切費用者、為相對人保管財產資料及身分證明文件之人,均無不適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情形存在,亦均有意願為職務之人,其餘子女亦同意為此選定或指定,有同意書可佐,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自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