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4號聲請人南投縣埔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江林秉 相對人 何筱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蕭慶文 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5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8月20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蕭慶文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107年8月29日登記在案。而債務人蕭慶文於107年9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2,700,000元,約定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如未按期繳納本息,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詎債務人蕭慶文並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蕭慶文尚負欠聲請人本金2,677,5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現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經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何筱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影本、貸放資料查詢資料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8年11月12日通知相對人何筱雯及債務人蕭慶文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
本件相對人何筱雯雖於107年12月22日經信託登記為抵押物之所有權人,然本件聲請人對該抵押物之抵押權係於信託前之107年8月29日業已設定登記在案,則依首開規定意旨,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9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水源││1249││121.69│全部│何筱雯│├──┼───┼────┼────┼────┼────────┼─┼─────────┼──────┼──────┤│002│南投縣│埔里鎮│水源││1250││119.69│全部│何筱雯│└──┴───┴────┴────┴────┴────────┴─┴─────────┴──────┴──────┘┌────────────────────────────────────────────────────────────────┐│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9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287│隆生路108之8號│水源段125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一層:41.83、二││全部│何筱雯│││││││凝土造、2層│層:46.61,合計│││││││││││:88.4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