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486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趙蔚玲 同上
被告 王裔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8萬2,689元,及其中新臺幣8萬771元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8萬2,698元,及其中新臺幣8萬711元自民國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於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