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0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訴訟代理人 楊永成 律師
莊佳樺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
陳岳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四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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