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鄭進富 相對人 邱久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領取市地重劃之現金補償,於民國106年5月18日寄發通知信函至相對人曾設籍之地址「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經苗栗縣頭份郵局送達相對人,惟迄今未獲相對人回應,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固據提出通知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相對人之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收件回執,上開通知信函已於106年5月19日送達相對人,並由相對人本人簽收,有收件回執在卷足憑;且本院於106年10月6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通知信函及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原本,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單乙紙附卷可稽(見卷第22頁),本件聲請人並未釋明相對人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