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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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0號上訴人 閻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品間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4,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