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原交簡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原交簡字第33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美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4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美玲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罪,處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6年度偵字第4546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被告林美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情形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仍貿然駕車上路,
並於行駛過程中發生車禍事故肇事,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
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
告之智識程度、素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4546號
被告林美玲女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鄰○○○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美玲明知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
,在此時仍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他人於死、傷之
危險,於民國106年5月1日晚上10時30分許至翌日(2日)凌
晨0時許,在桃園市○○區○○里0鄰○○○0號之住處飲用
保力達藥酒後,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
106年5月2日上午7時許自該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上路,欲前往新竹縣六福村附近工作,嗣於同日上
午7時43分許行至新竹縣○○鎮○○里0鄰○○○0號前,不
慎與 丁子筵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
撞,致丁子筵受有左肩、左手肘、左膝、左小腿擦挫傷等傷
害(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未據丁子筵告訴),經警獲報
到場處理,對林美玲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美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丁子筵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
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一)(二)、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被告提出
之行車紀錄光碟1片、行車紀錄畫面翻拍照片3張、事故現場
照片6張、證人傷勢照片3張等附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檢察官郭維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翁子涵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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