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1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11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6年1月10日│100,000元│96年3月3日│96年3月3日│739631││├──┼───────────┼─────────┼───────────┼───────────┼────────┼──┤│002│96年7月31日│220,000元│96年8月31日│96年8月31日│0000000││├──┼───────────┼─────────┼───────────┼───────────┼────────┼──┤│003│96年8月17日│500,000元│96年9月5日│96年9月5日│0000000││├──┼───────────┼─────────┼───────────┼───────────┼────────┼──┤│004│96年8月14日│300,000元│96年9月14日│96年9月14日│0000000││├──┼───────────┼─────────┼───────────┼───────────┼────────┼──┤│005│96年7月4日│220,000元│96年10月4日│96年10月4日│739638││├──┼───────────┼─────────┼───────────┼───────────┼────────┼──┤│006│96年10月18日│240,000元│96年11月4日│96年11月4日│0000000││├──┼───────────┼─────────┼───────────┼───────────┼────────┼──┤│007│96年10月18日│300,000元│96年11月6日│96年11月6日│0000000││├──┼───────────┼─────────┼───────────┼───────────┼────────┼──┤│008│96年10月18日│110,000元│96年11月13日│96年11月13日│225174││├──┼───────────┼─────────┼───────────┼───────────┼────────┼──┤│009│96年10月18日│150,000元│96年11月22日│96年11月22日│0000000││├──┼───────────┼─────────┼───────────┼───────────┼────────┼──┤│010│96年10月18日│200,000元│96年12月25日│96年12月25日│225173││├──┼───────────┼─────────┼───────────┼───────────┼────────┼──┤│011│97年5月23日│50,000元│未載│97年5月23日│739650││├──┼───────────┼─────────┼───────────┼───────────┼────────┼──┤│012│97年5月14日│100,000元│97年6月14日│97年6月14日│739646││├──┼───────────┼─────────┼───────────┼───────────┼────────┼──┤│013│97年7月25日│1,262,106元│未載│97年7月25日│00000000││├──┼───────────┼─────────┼───────────┼───────────┼────────┼──┤│014│97年8月11日│1,520,000元│未載│97年8月11日│0000000││├──┼───────────┼─────────┼───────────┼───────────┼────────┼──┤│015│97年8月11日│1,910,000元│未載│97年8月11日│0000000││├──┼───────────┼─────────┼───────────┼───────────┼────────┼──┤│016│97年9月5日│50,000元│97年10月5日│97年10月5日│0000000││├──┼───────────┼─────────┼───────────┼───────────┼────────┼──┤│017│96年7月10日│400,000元│98年3月10日│98年3月10日│739637││├──┼───────────┼─────────┼───────────┼───────────┼────────┼──┤│018│98年4月16日│330,000元│未載│98年4月16日│739645││├──┼───────────┼─────────┼───────────┼───────────┼────────┼──┤│019│98年10月11日│276,782元│未載│98年10月11日│787938││├──┼───────────┼─────────┼───────────┼───────────┼────────┼──┤│020│98年10月11日│73,500元│未載│98年10月11日│787939││├──┼───────────┼─────────┼───────────┼───────────┼────────┼──┤│021│98年10月11日│107,000元│未載│98年10月11日│787940││├──┼───────────┼─────────┼───────────┼───────────┼────────┼──┤│022│98年10月11日│73,500元│未載│98年10月11日│787941││├──┼───────────┼─────────┼───────────┼───────────┼────────┼──┤│023│98年10月11日│73,500元│未載│98年10月11日│787942││├──┼───────────┼─────────┼───────────┼───────────┼────────┼──┤│024│98年10月11日│107,000元│未載│98年10月11日│787943││└──┴───────────┴─────────┴───────────┴───────────┴────────┴──┘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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