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41號聲請人 呂新民 代理人 陳藍馨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修正條文」欄所示第4-17條准予變更。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一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甚明。另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職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法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召開第9屆第15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110年6月24日召開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衛生福利部110年8月5日衛授家字第1100019393號函、110年6月24日第9屆第15次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之捐助章程為據(見本院卷第7-63頁),足堪認定。又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第4條為捐助財產種類及總額、第5-11條之部分,係就董事會組織、職權、董事及董事長選任、任期屆滿之改選、董事會議之召開,監察人名額資格及任期職權等;第12-13條則係就保存及管理相對人財團財產之預、決算報備事項;第14-15條為院長及職責以及院區主任聘任事宜、第16條係就財團各組織設置架構、第17條為解散事宜之修正,核均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就此項變更復無意見,有衛生福利部110年8月5日衛授家字第1100019393號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4-17條為如附件所示之內容,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3條規定內容之部分,僅為文字修正、修正設立之依據及目的、法人事務所地址;第18-19條為補充法規及捐助章程施行程序等,要均與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情形無涉,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由聲請人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裁定之必要,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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