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林建鼎 律師被告己○○
丁○○丙○○辛○○戊○○庚○○甲○○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0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不得抗告。
右正本與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