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113號
法定代理人曹為實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戴偉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41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90元,應繳收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含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