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113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曹為實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戴偉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41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90元,應繳收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含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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