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044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富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第三人 劉權慶 是否仍於債務人公司任職及每月薪資若干,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利息、督促程序費用、執行費不得再滾入原本計息,是請更正聲請金額。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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