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肆佰壹拾元,折合銀圓壹拾捌萬玖仟壹佰叁拾柒元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捌佰玖拾貳元,折合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道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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