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四0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宏益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柳宏益男五十四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柳宏益男二十四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柳宏益年籍料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官張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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