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九九九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陳聰益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之借據其他約定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立約人對貴庫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應認本件兩造合意管轄之第一審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