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3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32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5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