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963號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俊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8,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