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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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2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莊麗真即被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麗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莊麗真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嗣經警緝獲後,於民國101年10月4日,經本院受命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並由具保人即被告莊麗真繳納現金5000元後,已於同日將被告莊麗真釋放。嗣被告莊麗真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本院報到單、101年10月4日訊問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1年11月5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10038909號函暨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1月20日中檢 輝純 101助720字第122941號函暨拘票影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1月12日雄檢 瑞黃 101助812字第111754號函等件在卷可按,足認被告莊麗真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莊麗真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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