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9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萬炎上列被告因違反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棋子共參拾貳顆)、棋盤壹個及賭資新台幣壹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萬炎因違反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5月27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365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象棋1副(棋子共32顆)、棋盤1個及賭資新台幣(下同)1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266條第2項,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屬刑法266條第2項定義之賭博器具及賭資,即係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賴萬炎因違反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65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另查扣案之象棋1副(棋子共32顆)、棋盤1個及現金100元,分別係刑法第26
6條第2項規定之當場賭博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偵卷第4至5頁、第30頁),且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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