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7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理人 袁宜榛 債務人 徐豐益 律師即 黃建旗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建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㈠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