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曾月霞 被告廣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朝龍 被告和廣帆布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銹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25,777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6,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葉昱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