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19號原告 徐秀梅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
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世顏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於起訴狀正確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提出於行政法院:│││①應表明當事人│││應記載代表人與機關之關係「 黃萬益 (所長)」。│││②應表明起訴之聲明:│││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關於「並請求返還拖吊費│││與保管費700元」部分,顯非上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2款得合併請求,則本件訴訟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1,700元。倘原告僅欲先行撤銷交通│││裁決,無庸再補繳裁判費,惟訴之聲明第1項應更│││正為「原處分撤銷」,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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