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專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上訴人即原告秀福銅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滄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坂洋國際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