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提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提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提字第20號聲請人即被 黎俊宏 逮捕拘禁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提審聲請書狀所載。
二、按「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黎俊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64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聲請人未到案執行,於民國107年3月5日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布通緝後,於107年3月6日為警查獲等情,有上開裁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7年3月6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73404812號通緝案件移送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顯係因法院裁判而受剝奪人身自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提審之聲請於法顯有不合,應予裁定駁回。爰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張景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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