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278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四‧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二)詎料被告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374,615元,及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