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 李香蘭 被告 莊季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70號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陳琪媛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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