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林錦源┌──────────────────────────────────────────────┐│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向│98年12月31日│30,460元│IX0000000││││限公司吳東進│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