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91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應更正為「原判決撤銷。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白色棉質工作手套壹雙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白色棉質工作手套壹雙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均漏未就被告所有供其犯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三所示竊盜犯罪之用之白色棉質工作手套1雙諭知沒收,依前開說明,自應予以補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娟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