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620號、98年度執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以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全部執行完畢者」而言,若僅其中一罪之宣告刑經執行完畢,而所併合處罰之數罪則猶有迄未執行或迄未執畢之餘罪,則關此「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即與「執行未完畢」無殊,並應就其各罪重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435號裁定、最高法院78年2月28日78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96號審理,於民國97年11月27日判決,並於民國97年12月29日確定,依據前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又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固已於民國98年1月22日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2至11所示犯罪,則尚未執行完畢(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依據上開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應屬刑法第53條所指之「數罪併罰」案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年2月19日│97年3月2日│97年3月1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810號│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114、│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114、││機關年度案號││1307號(聲請書附表漏載基隆地│1307號(聲請書附表漏載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307號)│檢97年度毒偵字第1307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650號│97年度訴字第1064號│97年度訴字第1064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23日│97年8月19日│97年8月19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650號│97年度訴字第1064號│97年度訴字第1064號││決├─────┼──────────────┼──────────────┼──────────────┤││確定日期│97年6月16日│97年9月8日│97年9月8日│├─┴─────┼──────────────┼──────────────┼──────────────┤│附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24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848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848號(│││98年1月22執行完畢;編號1至│編號1至11數罪併罰)。│編號1至11數罪併罰)。│││11數罪併罰)。│││└───────┴──────────────┴──────────────┴──────────────┘┌───────┬──────────────┬──────────────┬──────────────┐│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3月15日│97年3月14日│97年4月19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114、│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114、│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582、││機關年度案號│1307號(聲請書附表漏載基隆地│1307號(聲請書附表漏載基隆地│1757號(聲請書附表漏載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307號)│檢97年度毒偵字第1307號)│檢97年度毒偵字第1757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64號│97年度訴字第1064號│97年度訴字第1280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19日│97年8月19日│97年9月19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64號│97年度訴字第1064號│97年度訴字第1280號││決├─────┼──────────────┼──────────────┼──────────────┤││確定日期│97年9月8日│97年9月8日│97年10月13日│├─┴─────┼──────────────┼──────────────┼──────────────┤│附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848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848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227號(│││編號1至11數罪併罰)。│編號1至11數罪併罰)。│編號1至11數罪併罰)。│└───────┴──────────────┴──────────────┴──────────────┘┌───────┬──────────────┬──────────────┬──────────────┐│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5月18日│97年5月2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97年4月19日││││為97年5月18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582、│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582、│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1747、26││機關年度案號│1757號(聲請書附表漏載基隆地│1757號(聲請書附表漏載基隆地│08、2767、2936、2989號(聲請│││檢97年度毒偵字第1757號)│檢97年度毒偵字第1757號)│書附表漏載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2608、2767、2936、2989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80號│97年度訴字第1280號│97年度易字第69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19日│97年9月19日│97年11月27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80號│97年度訴字第1280號│97年度易字第696號││決├─────┼──────────────┼──────────────┼──────────────┤││確定日期│97年9月8日│97年10月13日│97年12月29日│├─┴─────┼──────────────┼──────────────┼──────────────┤│附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227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227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445號(│││編號1至11數罪併罰)。│編號1至11數罪併罰)。│編號1至11數罪併罰)。│└───────┴──────────────┴──────────────┴──────────────┘┌───────┬──────────────┬──────────────┬──────────────┐│編號│10│11││├───────┼──────────────┼──────────────┼──────────────┤│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4月20日│97年4月20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1747、26│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1747、26│││機關年度案號│08、2767、2936、2989號(聲請│08、2767、2936、2989號(聲請││││書附表漏載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書附表漏載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2608、2767、2936、2989號)│第2608、2767、2936、2989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696號│97年度易字第69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27日│97年11月27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696號│97年度易字第696號│││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29日│97年12月29日││├─┴─────┼──────────────┼──────────────┼──────────────┤│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445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445號(││││編號1至11數罪併罰)。│編號1至11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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