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62號

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伍煇煌

債務人 劉國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參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13,106元

114年5月21日

2.295%

自114年6月22日起

002

249,265元

114年5月21日

2.295%

自114年6月22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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