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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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89號原告 高靜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昭仁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繳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