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268號原告 張緒諤 訴訟代理人 沈濟民 律師被告 朱昌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38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葉詩佳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