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蔡碧霞 被告 倪偉翔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3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歐陽儀法官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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