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504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瑋庭
訴訟代理人 劉冠甫
被告侯○○即 黃翊雯 之繼承人
被告侯○○即黃翊雯之繼承人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翊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翊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2人之被繼承人黃翊雯向原告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嗣黃翊雯於111年1月17日死亡,被告2人為其繼承人,自應於繼承黃翊雯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等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受疫情影響申請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放款利率查詢、授信明細查詢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至27頁),被告則均到庭陳述:願意賠償等語。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繼承等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約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