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51號原告 郭紹雄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惟遺產中有土地及房屋各一筆。而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產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本件依原告提出資料顯示:遺產中之不動產尚為被繼承人名義,並未辦妥繼承登記,依法自不得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訟,原告自應補正並提出已為繼承登記之證明(如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二、本件遺產分割方法,就不動產部分係主張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不明確,請明確表示並予更正。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