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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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4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慧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慧玲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文勲 、桓鎧電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0,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千士